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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一九六七年以来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届中专毕业生,应从报了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因此不能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一九六六年以后又进中专学校毕业的,不能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五、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的毕业生,不属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能按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六、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包括中专毕业生),调整后的工资额超过原上一级工资时,执行原上一级工资的,不得“坐车”,即不得“靠”到下一级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也不得改变现行工资标准。
  七、按参加工作年限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现在当学徒(练习生)的可以参加调整工资。批准调整工资的,可在本人原待遇的基础上,按本工种一级至二级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转为一级工以后,其工资按本岗位一级工的工资加上这次增加的工资执行;定级以后,其工资按本岗位定级工资执行。
  八、调动工作的职工,凡是原来有工资等级的,一律按原工资等级确定调整工资范围,不能按工资额确定调整工资范围。
  矿山井下工人调到井上工作的,未按井上工资等级执行的,应改按井上工资等级执行,并按井上工资等级确定其调整工资范围。
  九、国发(1977)89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按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范围和增加工资后的控制数”,是按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确定的,不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的单位,也应按该单位所在地区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的“控制数”执行。
  十、已经拿到最高等级工资的工人,也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批准调整工资的,可按本人原等级与下一等级之间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
  十一、实行纺织岗位工资制的工人,一九七一年调整工资时,规定一、三岗相似一、二级的,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岗工人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岗工人,可分别视为一级半、二级半,这次调整工资时,可按百分之四十调整面的规定调整工资。这次未能调整工资的,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可分别按同期参加工作的一、三岗工人调整工资后的工资额发给工资。五岗以上的工人,属于百分之四十调整面的经批准调整工资时,原则上可按两岗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有的单位,经过群众评议,党委批准,也可对有的工人调高一岗(增加工资最多不得超过三元五角。但应按两个人折合一个人计入百分之四十的调整面),同时调高一岗的人数,折合的调整面,一般不要超过五岗以上工人调整面的百分之十。
  实行有半级制工资标准的职工,试行一条龙工资标准加副级的职工,也可按上述办法调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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