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十二、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没有确定过工资等级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时,应按本人工资额接近本单位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工资等级确定按哪一个等级对待。
  十三、有保留工资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的,原则上应抵销其保留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十四、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到船上工作的,可按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加上“船岸差”执行;分配到矿山井下当工人的,可按矿山井下工人的定级工资执行,如果井下的定级工资低于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时,可按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执行;分配到地质野外和测绘外业工作的,可根据(72)计劳业字69号文件的精神,按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加上野外和机关、外业和内业之间的工资标准差额执行。
  十五、一九七一年调整工资时,规定两个工资等级相似一个工资等级的,这次调整工资时,只能按工资等级的顺序级差和这次调整工资办法增加工资,不能跳过一个工资等级来计算级差调整工资。
  十六、劳动总局(77)劳薪字110号文件第十条第2项意见,关于“半工半读、技工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从社会上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延期毕业的),均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所谓“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是指从报了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
  十七、在职职工进入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的问题,应按原国家计委劳动局(72)计劳业字35号文件执行,即:“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或为培养深造,经组织批准进入大、中专和技工等学校学习,学习期满后又回原单位或另行分配工作的,不论他们在学习期间是照发原工资或是享受人民助学金,在这次调整工资时,其学习期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至于他们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连续工龄的计算,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经组织批准,从社员中提拔到公社以上、现已领取工资的干部,这次调整工资,可以从本人脱产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