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关于
一九五七年延期毕业的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
技工训练班的学员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972年12月30 (72)计劳业字85号)
北京市、黑龙江省、河北省劳动局(组):
关于一九五七年延期毕业的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技工训练班的学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意见,凡是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总周字27号通知的规定延期毕业和分配工作的,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列入在册职工,并且领取了工人标准工资时,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个别地区和单位没有这样办的,应当照顾全局,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纠正过来。
其他年度延期毕业的上述学校和训练班的学员,其工作年限也应按上述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