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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1980年7月8日 (80)教计字267号)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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