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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79年8月30日 民发(1979)53号)


吉林省人事局:
  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函悉。经与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研究确定: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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