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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卫生人员下放农村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
 卫生人员下放农村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0年7月12日 (80)劳总险字38号)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集体卫生人员下放农村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关于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四条中“下放农村经批准收回的集体卫生人员,下放期间和下放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连续计算”的规定如何解释和执行的问题,经与民政部、卫生部研究,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和复查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处理,即:职工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经复查改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集体卫生人员不是由于错案而被下放农村的,其工龄计算问题仍应参照国家以及你省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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