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内务部关于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内务部关于受开除留用
察看处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1963年5月24日 (63)内人工字第064号)
云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3)云人工字第82号函悉。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应该根据他们担负的实际工作和表现,按照所在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发给相当的工资;在被精减回乡时,他们在开除留用察看的期间,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chl_30522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