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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干部部对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军龄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总政治部干部部对被开除军籍的军人
 参加企业工作后军龄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63年2月18日 (63)总政干字第226号)


全总生活办公室:
  二月一日生活字第63号来信收悉。对所询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工龄;
  二、军队中的右派分子被开除军籍者,其被开除军籍以前的军龄是否计算工龄问题,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出版的第十一期《统一战线工作》有过解释,即“军队中的右派分子,除了按处理右派规定第一种办法处理的,即开除军籍、剥夺军衔、劳动教养、情节特别严重、态度十分恶劣的以外,其余右派分子都算未开除公职,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折合为工作年限,算作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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