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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曾经自首、叛变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曾经自首、
 叛变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4年5月8日 (64)内人工字第82号)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4)福字第392号函悉。关于工作人员曾经自首、叛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自首、叛变以前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但仅有自首行为而未叛变也没有其他危害人民罪行的,自首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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