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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退职退休获准出境定居时是否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
 归侨、侨眷职工退职退休获准出境定居时
 是否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的意见
 (1979年12月10日 (79)侨内字第272号)


  接一些省、市侨务部门来电话询问,在国家提高了八种主要副食品价格、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后,归侨、侨眷职工退休、退职或离职获准出境定居时,是否也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经商国家劳动总局同意,提出意见如下:
  一、国家提高了八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每月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者,因已不在国内生活,副食品价格补贴也不属标准工资,故在他们办理退休、退职和离职手续、发给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或离职补助费时,一律不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归侨、侨眷职工(包括已退休的职工)临时出境探亲或办理其他事务,在假期以内的由原单位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超过假期的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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