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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下放部分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权力给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重庆市劳动局的复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下放部分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权力给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重庆市劳动局的复文
 (1984年10月19日 劳人锅(1984)10号)


  重庆市劳动局来文渝劳锅发〔1984〕9号,要求下放部分省级劳动部门行使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权力给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承担。根据简政放权精神,并征得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的同意,确定将原属四川省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下列权力下放给重庆市管理:
  1.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单位的审查批准权。
  复审时,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2.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单位的初审权。
  复审工作,我部委托省劳动人事厅组织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部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3.锅炉专业安装单位定点审批权。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发证权。
  5.E级锅炉设计审查批准权和制造单位的审查批准权。
  锅炉压力容器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审查发证权,在市级尚未成立无损检测鉴定考核委员会前,这项工作仍由省级行使,待市级成立了鉴定考核委员会,条件具备之后,即可由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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