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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工种)或岗位的范围,确定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制定高级技师职务的考核标准,送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六、高级技师考核评聘工作,按照1990年7月12日劳动部第1号部令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应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由其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单位的(包括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由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核准发证。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核定的高级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
  七、为了加强工艺技术人才的管理和技术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应将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部备案。(样表附后)
  八、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九、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地区、各部门对评聘高级技师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统一部署,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开;切忌一哄而起,追求进度。
  附件: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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