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小车司机不评聘汽车指导驾驶员的复函
(1990年10月24日 劳办培字(1990)23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9月14日赣劳培〔1990〕48号《关于小车司机评聘汽车指导驾驶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交通部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88)交劳字152号《
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专业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以及在生产第一线从事长途客、货运输,超大件货物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市内大型公共客运汽车和各类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可根据生产岗位需要设置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请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范围,根据生产岗位需要进行评聘汽车指导驾驶员工作。鉴于“汽车指导驾驶员”是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因此,凡不属上述规定范围的车辆驾驶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小轿车司机),不设置汽车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即小车司机不评聘汽车指导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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