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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1990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直属
 企业1990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问题的复函
 (1991年1月3日 劳薪字(1991)1号)


交通部:
  你部(90)交函人劳字706号《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工效挂钩”执行情况及1990年合理增加基数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你部直属企业1990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00066万元(含预算外企业3712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82555万元(含预算外企业32242万元);奖金部分为17511万元(含预算外企业4883万元)。核定换算周转量基数为72153,390万吨公里(含预算外企业40179179万吨公里)。实现税利基数为282881万元(含预算外企业12051万元)。
  二、挂钩总浮动比例、考核办法以及奖金列支办法,仍按劳薪字(89)2号文《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1989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问题的复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的管理和调控,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工资发放要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执行,随效益提高需超出计划增发工资时,要按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效益工资的使用,要注意适当留有结余,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做到以丰补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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