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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划分工业企业直接生产人员与非直接生产人员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已有文件代替)

劳动部关于划分工业企业
 直接生产人员与非直接生产人员范围的通知
 (1962年12月14日 (62)中劳配字第620号)


  为了统一企业直接生产人员与非直接生产人员的计算口径,便于考核定员的合理程度,现对工业企业直接生产人员与非直接生产人员的范围划分如下:
  一、直接生产人员,包括:
  (一)工人。
  (二)学徒。
  工人和学徒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一九六二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非直接生产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系指:(1)负责经营管理、人事、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车间副主任和厂部办公室、财务、供销、运输、人事、保卫、总务(行政福利)处、科、股的正、副处、科、股长(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员(包括以收发、保管和记帐工作为主的仓库工作人员、工具管理人员);(2)担负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尚未具备工程技术人员条件的厂长(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各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的正、副处、科、股长和一般工作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系指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能力的人员。
  (1)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系指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正、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工程师、技师、技术员、助理技术员、见习技术员。
  (2)业务技术管理人员,系指担负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人员条件的下列人员:甲、厂长(经理)和管理生产技术工作的副职;乙、各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如技术、工艺、设计、生产、动力、设备、工具、产品检验、技术监督、技术定额、安全技术、试验研究、技术教育、劳动工资、计划等处、科、股的正、副处、科、股长;丙、各基本、辅助生产车间和附属生产单位的正、副主任、工段长;丁、定额员、化验员、质量检查员、产品检收员和调度员等。
  3.党群工作人员,系指党、团、工会专职人员和民兵武装专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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