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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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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温度    ℃     |<0 |0~15|15~25|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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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余压力kgf/平方厘米  |0.5| 1  |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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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运输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储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T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劳动总局。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本规程,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本规程由国家劳动总局颁发。
  本规程由上海市劳动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编写组提出。
  本规程于1981年6月4日批准。
  本规程部分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807《溶解乙炔气瓶基本要求》。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家劳动总局。

附件1:        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



  1.为了加强乙炔瓶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明确和统一技术鉴定质量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鉴定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技术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单位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成员中,必须有国内设计、制造、充气、使用、管理、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熟悉业务的代表。鉴定会议应对所鉴定的乙炔瓶产品质量,技术管理水平,工装、设备情况,检验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等能否适应成批生产的需要做出结论。
  3.鉴定单位应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与生产有关的各种技术文件、试制技术总结、试制产品的各种检查、试验、分析数据等,提供鉴定会议审议。供鉴定用而试制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00只。鉴定样品的抽选,由鉴定会议成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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