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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提供压力容器制造所采用的现行规程、规范和标准。
  3.初审时必须提供受检产品和受检产品的全部设计、工艺、检验、出厂资料及原始记录、证件。复审时应有在制产品。
  受检产品应是典型产品,并包括成品和半成品。
  4.提供近三年来主要产品的有关生产、技术资料和用户反映意见。
  5.按《细则》2.2.3项规定,向执行“初审”的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发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并按规定填写回报。
  五、关于制造申请的受理
  执行“初审”的部门,对下述情况之一的现有企业,应不予受理制造申请:
  1.无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者;
  2.从未制造过该类、该品种范围,或停止制造已多年者;
  3.原以维修为主要任务,现改为制造,而又未取得省级经委或部级主管部门同意者;
  4.未按要求做好受检准备者。
  六、关于技术力量的审查
  1.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查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技术工人是否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一般应有五名以上持证焊工(非焊接容器除外,下同)、二名Ⅱ级水平以上无损探伤工;含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和球罐现场安装单位,一般应有十名以上持证焊工、五名Ⅲ级水平以上无损探伤工。焊工的合格项目,应与生产方法相适应。
  (2)铆、焊、锻、探伤、检验、冷热加工等各个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数量、资格和经验,适应所申请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产品类型和产量。
  2.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查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技术人员,是否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一般应有:
  a.技术员职称以上的材料、工艺和理化性能检验人员;
  b.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焊接和质检人员;
  c.Ⅱ级水平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
  (2)含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和球罐安装单位,一般应有:
  a.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材料、工艺和理化性能检验人员;
  b.工程师或技师职称以上的焊接和质检人员;
  c.Ⅱ级水平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
  (3)各类技术人员的数量和实际水平是否与所申请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能力基本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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