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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3.制造纺织工业用紫铜烘筒的单位,可不按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4.下列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可暂不进行设计、制造资格的审定工作:
  (1)属于消防器材的消防用压力容器,如灭火器、消防车等;
  (2)属于科学研究性的压力容器,但不泛指“新产品”和科学研究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如塑料容器、玻璃钢容器、石墨换热器等,但非金属衬里的容器不属此类;
  (4)非独立性压力容器,即附属在机器、仪表、车辆、飞机、军事装备上面并属于其部件之一的容器,如汽车上的压缩空气罐、气泵上的空气贮气罐等,但液化气体槽车不属此类;
  (5)由管子构成的无壳体压力容器,如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但以管子为壳体的容器不属此类。
  二、关于设计、制造申请的受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一九八四年底以前从未设计、制造过该品种压力容器者;
  (2)制造质量保证体系或设计工作程序尚未建立,或无运转见证产品或见证产品不典型者;
  (3)非专业设计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但尚无专门的设计机构或设计人员少于七人(一、二类)或十人(三类)者(只申请单一品种或定型产品设计者,人数要求可适当减少);
  (4)以学会、协会、咨询公司或联营公司等联合体名义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者;
  (5)个体企业或检验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者。
  2.使用单位和学院(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应预先取得其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3.乡镇企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目前一般不予审批。
  4.各单位所申请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和品种应一次全部提出,统一安排审定。对于审定后又申请类别升级或增加品种者,目前一般暂不受理。
  三、关于受检准备和迎检工作
  1.申请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在审查组进厂后随即提供审查工作所必须的有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目录和要求,可参照附件“审查工作资料准备目录”执行。
  2.受检单位和迎检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审查工作纪律:
  (1)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停产待查,不得突击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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