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产品制造竣工图纸
  ①竣工图必须能反映产品制造的最终实际情况并加盖“竣工图”和承制单位的印鉴。
  ②竣工图可在原设计施工蓝图上修改而成,所有修改之外均应有修改人的签章;特殊情况也可另行绘制竣工图。
  ③对无缝钢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大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除另有协议者外,一般可不要求提供竣工图。
  (2)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①产品合格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容器类别、型号、名称、编号、主要技术特性,制造规范,产品图号,出厂日期等。
  ②产品质量证明书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零部件用材一览表(包括材料牌号、厚度或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厂家等);
  原材料化学性能、机械性能报告;
  焊接试板性能检验报告;
  无损检测报告(附探伤部位图或布片图);
  焊后热处理(有要求者)报告(附温度记录曲线);
  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附实测数据和示意图);耐压试验报告;
  气密试验(有要求者)报告;
  安全附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校验报告);
  规程、标准规定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③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汽车槽车、铁路槽车和球形容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可参照上述要求按相应的监察规程、国际或部标规定编制。
  (3)产品的设计文件
  ①内容包括:设计总图和主要受压零部件图、设计(或使用)说明书、三类压力容器的申报备案文件,以及根据供货合同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设计资料。
  ②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焊接气瓶和属外来图纸加工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者外,一般可不要求由制造厂提供设计文件。
  (4)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制造厂应以制造变更报告等形式,详细记载该产品的制造(包括原材料、工艺方法、检验标准、产品质量等)与原设计和相应技术法规及供货合同不相符合或变更的项目、内容、情况以及必要的说明。
  (5)产品监督检验(已实行者)报告。
  2.产品的档案管理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档案的归档内容一般应包括:
  产品设计文件;
  产品出厂文件;
  原材料资料(包括供货、验收、复验、代用、领用等质量证明文件、报告、记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