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制造工艺性资料(包括零部件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工艺卡、过程卡、记录卡等);
零部件和产品检测资料(包括产品制造过程、安全附件、外协外购件等的质量检验、无损检测和性能校(抽)验记录、报告和有关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最终检验或工程验收资料;
不良品处理和质量反馈资料。
(2)产品档案至少应有一套按产品进行归档管理(底片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可以另行集中管理),并体现可追踪性。
(3)档案文件尽可能使用原件和复印(制)件,少用或不用手抄件。
六、关于资格审定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
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劳人锅局〔1983〕25号和38号文件中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原则不变。
2.在坚持上述原则和保证资格审定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到目前存在的一些实际情况,对某些单位和地区的资格审定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可按下列原则灵活处理:
(1)对单一生产气瓶和槽车的单位,其制造资格审定工作可按劳人锅局〔1985〕16号《通知》的精神执行。
(2)如取得省级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的授权或同意,重庆、武汉、哈尔滨、沈阳、大连、广州和西安等七个计划单列城市的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代行原属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该市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复审权和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初审权。但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颁发和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初审报告书的签发、呈报,仍应由省级劳动部门办理。
(3)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原则下,如经初、复审机构协商一致,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初审和复审工作,也可以合并进行。
3.鉴于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定型、结构简单、制造单位较多、而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较少,为了既满足生产需要又保证产品设计质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需要临时授权(或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承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但该设计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在总图上加盖批准印鉴后,才能使用。
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编号,目前仍统一按《“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待该《实施细则》修改后,在更换许可证时再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