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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2日 国办发(1988)6号)


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国定居工作的华侨科技专家、学者、回大陆定居工作的台湾科技专家、学者和回内地定居工作的港澳科技专家、学者,也适用本规定。

附:      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52号),对来华定居专家的工作安排、生活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来华定居工作的外籍华人及其他外籍科技专家、学者。
  (二)一九六六年以来,经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来华定居工作,并经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认可的科技专家、学者。
  二、本规定所称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指下列人员:
  (一)申请时和批准后本人决定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
  (二)有来华定居工作的愿望,但本人或用人单位希望先工作一至二年,然后再决定定居工作的专家。
  三、专家的出国及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允许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出国定居。对工作几年后又要求出国工作一段时间再回来的,可以停薪留职。
  (二)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在华工作满三年的,可同意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进修,半年内工资照发,超过半年的停薪留职。
  (三)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申请自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短期学术活动,在安排好现职工作后,应予批准,出国期间工资照发。
  四、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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