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国发(1978)75号 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
  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
  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
  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