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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
 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国发(1981)181号 1981年12月30日)


  近几年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以及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都很大。据统计,一九八0年末全民所有制单位通过各种形式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共有九百三十一万人(不包括招收的固定工)。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0年,非农业人口增加了一千八百万人(不包括自然增长),平均每年增加六百万人。这是建国以来非农业人口增加较多的几年。在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或乱开口子进来的。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同当前我国农业提供商品粮、副食品的能力,以及城市的负担能力都很不适应。这是一件关系到全局的大事,如不注意加强管理,将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城镇就业问题的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引导农村多余劳动力在乡村搞多种经营,不要往城里挤。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从农村招工应加强统一管理,由一位政府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不要政出多门。国务院各部门需要从农村招工,或将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等转为固定职工,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和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的有关工种,按国家计划增加职工时,应首先招收矿区、林区或本单位所在地的城镇待业青年,招收不足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招工。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从农村招工。
  家居农村的工人退休、退职,要严格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需要按规定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的一名农村子女时,必须坚持符合招工条件,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准招收。
  城镇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按计划使用临时工时,应招用城镇劳动力;在农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从农村招用临时工时,应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应付紧急情况(如救灾、抢险等),需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批准权限,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使用临时工都要签订合同,合同期满辞退。续订合同,要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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