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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律不准招收农民当职工(包括临时工)。城镇的技工学校不得从农村招生。
  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多余的农村劳动力,主要靠帮助生产队发展林、牧、副、渔等多种事业或举办集体性质的工副业进行安置,确实需要吸收少量农民当工人的,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民工要控制,一般工程原则上不得动用民工。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建设等大型土石方工程,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就近动用一定数量的民工,工程结束后应即辞退,不准调往新施工地区。
  二、认真清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1979〕10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大力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不能在单位之间调配和借用。关停企业和停缓建单位使用的农村临时工,要全部清退回去。清退时不要许愿。未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所有单位都不得在国家计划之外扩大使用农村劳动力。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县级主管部门和农村人民公社以各种费用开支工资、补贴在农村使用的各种业务人员,都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要及时辞退不需要的人员,对留下的人员不得转为国家固定职工或非农业人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在施工单位任务普遍不足,人员大量窝工的情况下,对进城的农村建筑队、运输队要清理整顿,尽量动员他们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今后城镇单位使用农村建筑队、运输队进城承包工程和运输业务,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省、市、自治区要指定一个部门归口管理这项工作,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加强户口和粮食管理
  有关户口迁移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77〕140号文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人口迁入城镇要严格掌握。迁转户口要由公安机关统一办理,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决定,自行审批。粮食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不符合规定的,不供应商品粮。军队干部的家属进城,由总政治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作出具体规定。
  各地每年都要检查一次户口、粮食管理和招收职工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做法,应限期纠正,到期不纠正的,粮食部门有权拒绝供应粮食。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走后门”搞不正之风等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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