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条件的国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待业青年办合作社。
去年,不少的国营企业,利用自己的条件,采取“全民办集体”的形式,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问题,应当加以肯定。在搞得好的地区和单位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们借助于企业的技术和领导力量,利用了工厂的物质基础,挖掘了企业闲置设备和边角余料的潜力,促进了企业生产,增加了商品供应,改进了生活服务。对于这种办得好的,要总结经验,支持其发展。有一部分地区和单位实际上搞的是“包干就业”,或者徒有“集体”之名,人、财、物、供、产、销都没有分开,这既不利于企业管理的加强,也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这些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顿。
在国营企业扶植下举办的集体企业,一定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能吃“大锅饭”。创办资金提倡由群众自己筹集。由国营企业提供的资金以及厂房、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应当采取作价分期归还的办法,或者作价入股,把合作社办成合营企业。
各地发展这种合作经济,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不要给国营企业硬压任务。
城市经济部门、所属区县和街道所办的集体企业,对发展生产、安排就业、方便群众生活,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应当在有利于国民经济调整的条件下继续发展。这类企业要逐步实行自负盈亏,不应成为该机构的附属物。
(三)发展以知青为主的集体所有制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
今后,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主要采取在城镇郊区发展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办法。在这方面,不少地区和单位已经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他们绿化了荒山,改善了环境,增加了副食品的供应,改变着城镇郊区农村(林区、工矿区)的面貌,安排了知青劳动和就业,有的正向建设卫星城镇或小城镇发展。有些地方,还在这类企业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家属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大中城市以及县城、集镇、林区和工矿区,凡是有条件的,都要积极举办这种事业。
这种以知青为主的集体企业,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和扶持下,可以由城乡有关单位集资兴办。要实行城乡互助、工农两利的政策。要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搞得好的,工资福利应允许他们自己作主,可以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城市户口及粮食关系可以不变。留场(厂)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起计算工龄。新办的知青场(厂)队,自创办之日起,五年内不交税,不上交利润,不负担农产品的统购派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