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鼓励城市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到边疆去。今后,支援农村或边远地区建设的知识青年,要先接受职业技术或管理知识的训练。工资待遇从优,并可实行合同制。
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要采取发展社队企业和城乡联办企业等办法加以吸收,并逐步建设新的小城镇。要控制农业人口盲目流入大中城市,控制吃商品粮人口的增加。要压缩、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确需从农村中招工的,要从严控制,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
我国城镇个体劳动者,建国初期是九百万人,一九六六年仍有近二百万人,一九七八年底只剩下十五万人。去年略有恢复,增加到三十二万人。
宪法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应当适当发展。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要积极予以支持,不得刁难、歧视。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各个财经综合部门,要根据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新方针,和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并存的新形势,调整政策、改进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要对合作社、合作小组及个体劳动者加强管理,合乎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并协同有关部门,从经营方向、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加以指导。税务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的税率。根据这个文件提出的各项原则,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发布关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规定或地方法规,报国务院备案或批准。
(五)某些行业或工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革用工制度和工时制度。
纺织行业正在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办法;化工、矿山井下等行业的有毒有害工种,可以减少劳动时间或定期轮换。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行业,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原则下,采取有利于保护劳动力、吸引人们前去就业的办法。
各地区、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以及职工本人的自愿,实行半日工作制,工资按稍高于日工资的半数支付。
(六)改革中等教育制度,发展职业技术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