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1977年8月10日 国发(1977)89号)
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这是粉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党集团的又一个胜利成果。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改善群众生活,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条基本方针。建国以来,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我们贯彻执行了低工资、多就业的政策,并且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多次调整了职工工资,举办了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使广大职工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
王张江姚“四人帮”反党集团,是阻挠、破坏调整职工工资,反对改善职工生活的罪魁祸首。近几年来,他们竭力推行反革命的修正主义路线,破坏革命、破坏生产,使我国国民经济遭到了极大的损失,国家财政困难,市场供应不足,从根本上破坏了调整职工工资、改善群众生活的条件。他们还疯狂反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因此,我们在一九七一年调整了部分职工的工资之后,一九七四年和一九七五年两次制定的调整职工工资计划都未能实现。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情况开始好转,党中央就决定调整职工工资,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广大职工的关怀。
一、这次调整工资,要贯彻毛主席“关心群众生活”的教导,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增加那些人的工资,要根据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进行评议,经党委批准。
二、整工资的范围是:
1.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相似级别仍按一九七一年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都调整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的人数,一般不要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缓调的职工,满一年后再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
2.除上述两类人员以外,对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十七级以及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调整时,要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上述百分之四十的调整面,按省、市、自治区计算,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掌握。是否留机动数,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但不得突破上述百分之四十的调整面。
3.矿山的井下工人,按上述两项规定,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百分之四十的,可以调整到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