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加强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0〕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糖精(含不溶性糖精,下同)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国家对糖精实行定点生产,非糖精定点生产企业,严禁生产糖精。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糖精定点生产企业,并公布糖精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条 严格控制糖精生产总量和内销总量。糖精生产和销售实行计划管理,糖精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计划生产和销售。糖精的内销、外销生产计划由国家经贸委按年度下达,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实施监督。
第三条 糖精的出口管理和审价。继续实行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对糖精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管理办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及时将预核签章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备案。海关凭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预核的签章验核放行。
第四条 糖精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出厂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糖精产品质量、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