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进行自查,如实自报违纪金额,不得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依法从宽处理。在自查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都要派出检查组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检查时,要注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检查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门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
(二)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组织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开列的委托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力量进行,不得层层下放。地方受托检查中央单位所得分成收入,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发展农业。
(三)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是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必须坚决取缔。去冬今春进行的清查“小金库”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不少企业和单位存有侥幸心理,隐匿不报,清查工作还很不彻底。在这次大检查中,仍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继续进行检查。发现继续保留和私设“小金库”的,在处理上要严于去年国务院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各项应交违纪款项要保证优先入库,不得截留挪用,拖延不交。如有拒不交库的,请银行协助划拨。少数停工待工企业确因资金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发不出工资的,报经批准,可以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五)对有意弄虚作假,明知故犯,严重违法违纪的企业和单位,不能上等级、评先进,有关责任人员不能评定先进称号和专业技术职称。
(六)大力加强检查人员的纪律教育,继续保持和发扬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的优良作风。对于极少数检查组和工作组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检查纠正,严肃处理。
(七)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治理整顿期间甚至更长的时期内还要继续进行下去。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进一步充实力量,保持稳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
(八)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部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通过检查,认真吸取教训,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模范。在检查中,严禁说情护短、徇私包庇,一旦发现这类情况,要公开揭露,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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