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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根据项目的分类及转贷金额,转贷手续费年费率分档制订如下:
  (一)对一类项目

┌──────────────────┬───────────────┐
│     转贷金额         │     年费率       │
├──────────────────┼───────────────┤
│1000万美元(含)以下      │0.30%          │
├──────────────────┼───────────────┤
│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  │0.25%          │
├──────────────────┼───────────────┤
│5000万美元以上         │0.20%          │
└──────────────────┴───────────────┘

  (二)对二类项目

┌──────────────────┬───────────────┐
│     转贷金额         │     年费率       │
├──────────────────┼───────────────┤
│1000万美元(含)以下      │0.35%          │
├──────────────────┼───────────────┤
│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  │0.30%          │
├──────────────────┼───────────────┤
│5000万美元以上         │0.25%          │
└──────────────────┴───────────────┘

  注:对其他货币的转贷款折算成美元时,按中外双方签署贷款协议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换算。
  (三)对三类项目,如贷款国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以脱钩转贷。转贷银行可根据项目本身的周期和实际投资回收重新确定转贷条件。重新确定的转贷条件中加收的贷款利息和费用之和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第七条 除按中外双方签订的转贷协议中规定需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外,转贷手续费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按转贷协议规定的收取日的汇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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