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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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