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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和测算参考公式


  1.药品收支结余:指医院向患者收取的药品销售收入及药品折扣等全部药品收入,扣除药品购进成本及有关费用后的药品纯收入。
  2.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指当地应上交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的所有医院(以下简称全部医院)的收支结余合计占药品收入合计的比重(不同类别医院可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药品收入合计-药品支出合计
  平均药品收入结余率=-----------------×100%
                 药品收入合计
  3.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药品收入比例上交法):指卫生行政部门按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确定的药品收入上交比例核定的医疗上交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医院上交金额=某医院药品收入×某地药品收支结余率
  4.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即医疗总亏损,指全部医院的医疗收入加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的),减去医疗支出的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全部医院的医疗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支出
  5.医疗收入返还比例:指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据此核定各医院的返还数)。计算公式如下:
             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
  医疗收入返还比例=---------------×100%
                医疗总收入
  6.单位业务量返还定额:指按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与医院业务量的比值确定的单位业务量的返还定额。
  7.医疗返还金额:指按医疗收入比例返还法或单位业务量定额返还法核定的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返还资金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1)医疗收入比例返还法
  某医院返还金额=某医院的医疗收入×医疗收入返还比例×某医院的修正系数
  (2)单位业务量定额返还法
  某医院返还金额=某医院业务量×单位业务量返还定额×某医院的修正系数
  (医院业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数和住院床日数,可按两个指标用个定额分别计算,也可按一定比例将两个指标合并为一个定额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返还修正系数:
  某医院的修正系数=1-(某医院报告期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基期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基期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药品比重权数-(报告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基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基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门诊费用权数-(报告期平均住院日费用-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基期平均住院费用×住院费用权数+中医专科修正系数
  各项权数和中医专科医院修正系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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