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关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C前(下标)×Q前(下标)-C后(下标)×Q后(下标)
P=---------------------------×100%
C前(下标)×Q前(下标)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下标)--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立方米;
Q前(下标)--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立方米/h;
C后(下标)--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立方米;
Q后(下标)--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立方米/h。
4.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上标)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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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 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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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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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10 ┃
┃ 108(上标)J/h) │<5.00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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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 │≥1.1, │≥3.3, │ ≥6.6 ┃
┃ 面积(平方米) │<3.3 │<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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