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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通知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关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C前(下标)×Q前(下标)-C后(下标)×Q后(下标)
  P=---------------------------×100%
          C前(下标)×Q前(下标)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下标)--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立方米;
     Q前(下标)--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立方米/h;
     C后(下标)--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立方米;
     Q后(下标)--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立方米/h。
  4.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上标)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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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  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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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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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10   ┃
┃ 108(上标)J/h) │<5.00 │<10   │      ┃
┠─────────────┼──────┼──────┼──────┨
┃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  │≥1.1, │≥3.3, │ ≥6.6  ┃
┃   面积(平方米)   │<3.3  │<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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