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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

  五、质押逾期处理
  (一)债券质押期届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办理解押或续押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办理债券续押手续,出质人应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示与质权人签订的债券质续押协议,并提交书面的债券续押申请。债券续押申请书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的标准格式(见附件六)填写,并签章。
  (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受理后,当即检查出质方债券冻结余额,冻结余额不足的,再检查其托管余额;余额足够的,核对印鉴。对余额足够且印鉴相符的,办理债券续押登记,并向出质方和质权人分别出具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见附件一)。
  六、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设立债券质押业务登记簿,记录债券质押冻结续冻、解押解冻情况。同时建立债券质押业务档案,保存债券质押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七、债券质押登记完毕,通过债券簿记系统中心端的债券质押代发指令完成其帐务处理。其帐务处理程序为:将出质人的债券从其可用专户扣划至其冻结专户;解押时,从其冻结专户返回至可用专户。 
  八、债权登记日日终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债券,属于附息债券的,原质押协议未作约定的,应付利息归出质人,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属于到期兑付的,原质押协议未作约定的,对其质押冻结债券不予兑付,本息原地冻结,并通知双方,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质押到期后,如出质人未履行协议,不能正常办理解押,需要对质押的债券进行清偿处理时,按非交易过户的操作流程和帐务处理程序办理。双方有协议的,按双方的协议和经双方签章确认的书面指令办理非交易过户;双方没有协议的,根据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定办理质押券非交易过户。
  十、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记帐式企业债券持有者以其持有的企业债券办理质押业务,参照本流程办理。
  十一、本操作流程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备案。
  十二、本操作流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债券质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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