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 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发布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设置。
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
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