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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人员工资内外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与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领导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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