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保证培训质量,各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认真督促各培训单位严格按照部颁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采用部统编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各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可汇编成册,作为部统编培训教材的附加部分,在教学大纲的规范内进行培训。准驾证考核员实行逐级培训,部公路司将统一组织准驾证考核员骨干的培训工作,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准驾证考核员的培训。准驾证考核员应持全国统一的《考核员证》方可上岗。
4.申领《准驾证》所需的职业驾驶员培训由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经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培训能力的大中型道路运输企业,可对本单位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从事《准驾证》考试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5.为规范对《准驾证》制作发放工作的管理,《准驾证》的印制将采用统一的防伪技术,由人民交通出版社统一组织印制,各省向出版社统一订购;部将对《准驾证》的填写、印章形式及档案管理等作进一步明确。《准驾证》的工本费应包括在培训费内,不得向驾驶员另行收费。
6.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辖区内职业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监督培训单位严格执行。
三、做好《准驾证管理规定》实施过渡阶段的工作
《准驾证管理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考虑到培训考试、发证以及证件印制等工作都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为平稳过渡,现决定到2000年10月1日前作为实施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准驾证》的实施工作。
1.在已开展《准驾证》(或上岗证)培训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取得《准驾证》(或上岗证)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可持原《准驾证》(或上岗证)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其驾驶车型直接申请换取相应类别的全国统一的《准驾证》,不再进行培训考试。但对申请换取H1类《准驾证》的驾驶员,要根据企业现有挂车数量,按不超过1车2名驾驶员的比例换发。
2.在未开展《准驾证》(或上岗证)工作的省,对已进入运输市场而未参加培训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脱产集中学习、课时制和函授制等方式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相应类型的《准驾证》。
3.在《准驾证规定》实施前已经培训并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的驾驶员,可直接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换领相应类别的《准驾证》。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非职业驾驶员,必须采取脱产集中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后方可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准驾证》。
4.初学驾驶,接受职业培训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并考取《驾驶证》的驾驶员,可直接持证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准驾证》。此类情况仅限于申请办理H2类(普通货运车)《准驾证》。申请K1、K2、H1和签注“危”字的H类《准驾证》的,必须达到相应类型《准驾证》所要求的安全驾驶年限及安全行驶里程后,方可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