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稽查工作主要分为稽查车站和稽查列车;稽查方式可分为全部稽查和部分稽查。
全部稽查是指对站段、列车的运输收入工作进行全面稽查。
部分稽查是指对站段、列车的运输收入工作进行部分或专题、专项稽查。
第十三条 铁路分局(不设分局的为铁路局)对管内四等及以下的车站每年进行一次全部稽查;对三等及其以上的车站每年进行一次全部或部分稽查;进行部分稽查时,必须包括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的稽查。对每个列车班组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稽查。
第十四条 对通过管内的外局列车应进行重点稽查,稽查的次数按车次每季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节 稽查工作的组织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部门根据管内各站段业务量的大小和列车班组多少的情况,组织稽查人员按计划分工执行稽查任务。对稽查人员的分工应根据情况做不定期的调整。
稽查人员每月深入站、车执行稽查任务的时间应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铁路局、分局对管内的重点站段、着急部位和业务量较大或经常发生问题的站、车,要加强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重点稽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铁路局每年应根据管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一到两次联合稽查或专项稽查活动。
铁道部每年根据全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从各铁路局抽调人员组成稽查组,在全路范围或某个区域内开展专项联合稽查。
第四章 稽查工作的实施
第一节 稽查车站
第十八条 稽查车站的范围包括:客货运营业窗口(代办点)、进出站口、货场和专用线、客货运计划室及相关处所。
第十九条 对车站实施稽查前应事先通知被查单位,告知其稽查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事先通知:
1.有人举报被查单位有违纪行为的;
2.收入管理部门有根据认为被查单位有违纪行为的;
3.事先通知可能有碍稽查工作的。
第二十条 对运输收入计划执行情况的稽查:
1.检查运输收入计划是否逐级分劈落实到车间、班组,是否建立各级纵向、横向经营责任制。
2.检查其是否建立计划管理、客货运输市场调查、客货运输营销分析等制度,有无完成运输收入计划的具体措施,运输收入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是否齐全。
3.检查堵漏保收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堵漏奖是否按规定使用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运输进款的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