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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统一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统一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通知
 (〔89〕公交管第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故障车需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为执行这个规定,北京、吉林等省、市自制了故障车警告标志,要求车辆随车配带、使用,对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地自制标志的式样这一,适用范围、配带和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我局曾以〔89〕公交管第72号文答复吉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并抄送各地。最近,一些省、市建议公安部对该标志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形状和图案与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注意危险标志”相同,颜色为:白底、红边、红叹号,采用全部反光;尺寸为:三角形边长45厘米、红边宽度3厘米、红边圆角半径2厘米。
  二、凡装置危险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车辆,以及随车配有故障车警告标志的进口车辆,可以不再配带统一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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