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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战时运输、抢修、应急通信任务;
  (二)抢险救灾运输、抢修、应急通信任务;
  (三)重大军事演习、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任务。
  六、国防交通战备车辆使用国防交通标志时可以:
  (一)途径渡口、桥梁或者遇道路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二)经军区、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统一调度指挥下,可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的限制。
  七、国防交通战备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执行第五条规定的特殊任务不得使用国防交通标志;
  (二)使用国防交通标志时,应当将标志牌放置在汽车前挡风玻璃内右下角;
  (三)使用国防交通标志的车辆应当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四)遇交通警察检查时,驾驶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检查;
  (五)严禁伪造、转借、挪用国防交通标志;
  (六)车辆更换时,必须到审批、核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国防交通标志遗失,要及时向核发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八、省、地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国防交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销其国防交通标志的使用权。
  九、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一、“国防交通”标志申请审批表


    二、“国防交通”标志式样
    三、“国防交通”标志使用说明

附件一:       国防交通标志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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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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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车牌号│          ┃
┠────┴──────────────┴───┴──────────┨
┃申请理由:                             ┃
┃                                  ┃
┃                                  ┃
┠──────────────────────────────────┨
┃市(地)交通战备部门审查意见(铁、交、邮、航系统局级单位):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交警总队:               ┃
┃核│                                ┃
┃ │                           (盖章) ┃
┃发│                         年  月  日┃
┃ ├────────────────────────────────┨
┃单│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
┃ │                                ┃
┃位│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国防交通 │                            ┃
┃ 标志号码 │                            ┃
┠─────┼────────────────────────────┨
┃ 备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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