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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此表由各军区交通战备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所属单位。

附件二:        国防交通标志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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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 防 交 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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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号:            编号:               ┃
┃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         ┃
┃                           制      ┃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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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国防交通”标志用250G铜版纸印制,上部白底,“国防交通”四字为红色黑体字,下部为浅蓝色棱形浮雕地纹,衬托车号、编号、制发单位为黑体黑色字。
  2.标牌尺寸:长250,宽160。
  3.左下角设有一五角星防伪标志,在紫外线灯光下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

附件三:      “国防交通”标志使用说明

  一、本标志仅限国防交通战备车辆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战时和平时抢险救灾运输、抢修、应急通信任务;重大军事演练、军事行动的交通战备保障任务。
  二、国防交通战备车辆,系地(市)级以上交通战备部门的指挥车、通信车及其他在编国防交通战备抢修、抢运专业保障车队的车辆。
  三、持本证的车辆在执行第一条规定任务时,途径渡口、桥梁或道路交通阻碍时,可优先通行;经军区、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统一调度指挥下,可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的限制。
  四、国防交通战备车辆号牌必须与本证标明的车号相同,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章。车辆更换时,必须到审批、核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执行任务时,将本车证放置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的显著位置。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遇到执勤交通警察查验证件时,应主动出示车证和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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