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不要滥用警灯警报器的通知
(〔85〕公(治)字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目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武警存在着滥用警灯、警报器的不良现象。有的把生活用车也安装了警灯、警报器;有的警车不是执行紧急任务也一路鸣笛、亮灯;有些警车的司机自恃特殊,违章行驶,交通民警不好控制,已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滥用警灯、警报器不仅干扰城市的安静,也给群众造成一种紧张心理,引起群众反感,影响很不好。为此,请各地对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情况进行一次严格检查和认真整顿。
一、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
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要本着尽量减少的原则,重新对装配警灯、警报器的车辆进行一次核定,凡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要立即拆除。今后要严格控制,安装警灯、警报器要经过市、县公安局长审批。
二、警灯、警报器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不是执行紧急任务或交通畅通时不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