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使用拖拉机从事旅客运输。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汽车用油供应情况和社会运量发展的需要,对申请购置机动车辆从事运输的农村个体户搞好咨询服务,提供经济信息。关心现有个体运输户的经营状况,帮助他们改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经济核算,并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七、个体运输户车辆在农村的停车场(场)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城乡建设部门妥善安排。客运站点要方便旅客。国营和集体运输企业的客货站(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开放,为个体运输户提供服务,收费要合理。
八、鼓励个体运输户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发展联合经营,可以组织联合运输公司,也可以在个体劳动者协会之下成立个体运输户分会,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联营,自选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货源、调度车辆、结算运费、供应油料、缴纳税款和费用等事宜。
九、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对个体运输户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加强管理。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不准参加营运。驾驶人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发给执照,无证不准开车。不得聘用在职职工利用业务时间开车,也不得聘用年老体弱的退休职工开车。要帮助个体运输户培训司机,收取培训费的标准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把更新报废的车辆转卖给个体运输户。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车辆,交指定的单位收购,并责令卖方赔偿买方损失。物资部门回收的报废车辆,不得再进行拼装和转卖。
十一、各地油料供应部门在分配油料指标时,应考虑个体运输户的合理需要。严禁以油谋私,乱涨价。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倒卖油料。
十二、个体运输户要加强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税金和费用,做到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十三、个体运输户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平调,严禁乱摊派和乱收费。
十四、本规定的原则也适用于对城市个体运输户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