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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能手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分配名额推荐;大奖候选人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当年规定的数额推荐。推荐能手和大奖候选人应提供申报表、事迹材料和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的证明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推荐大奖和能手候选人时,少数民族和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大奖和能手评选实行国家和省(行业)两级评审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全国专家评审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设立本省(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二。
  第七条 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技术能手的评审工作,本地区向国家推荐大奖和能手候选人的初评审工作。
  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行业技术能手的评审工作,本行业向国家推荐大奖和能手候选人的初评审及省推荐的同行业大奖候选人的复审工作。
  第八条 全国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省(行业)初评审推荐的大奖和能手候选人终评审工作。
  大奖和能手候选人由全国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评议表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九条 大奖和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大奖获得者和能手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二)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技师以上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技师资格;大奖获得者原具有技师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条 评选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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