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条 买方可根据采购需要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8、法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证样本。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不得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条款。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主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外,还应包括: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买方如委托招标,需与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进出口机构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单台设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并将审核复函(见格式一)通知买方及有关单位。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复函,应及时向买方说明理由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进出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买方和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见格式二)。
第十七条 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折扣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需有买方、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买方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两日内将开标记录(见格式三)送至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相应的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