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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商务评标要求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第二十七条 技术评标要求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主要指标的,应予废标。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一般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应予废标。
  第二十八条 价格评标要求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说明。
  (二)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必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必备件的平均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或按贷款机构要求计入有效标中的最高价)。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国外产品以CIF价、国内产品以出厂价(不含增值税)为计算基础。
  (四)除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五)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中其它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一)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提供原件,也可提供该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标接受。
  (三)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四)境内的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业绩合格。

第六章 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条 评标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招标机构将加盖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见附件二),按进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品即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对国内中标产品即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买方(自行招标时)或招标机构凭有关进口手续或复函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外贷款项目,评标报告审核后,招标机构凭国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申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买方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供货合同。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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