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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自营证券中有未流通的,应按成本和参考市价分别披露未流通证券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四)披露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冲转和期末数。本期某类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大的,应解释其原因。
  (五)披露期末金额较大的前五笔拆出资金的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有拆放境外资金的,须单独列示单位名称、性质、金额和期限。
  (六)按交易场所和交易品种披露买入返售证券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七)披露应收款项如下情况:
  1、按性质归类的各种应收款项(如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其他应收款、逾期应收款项等)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2、按逾期帐龄归类的期初和期末各类逾期应收款项(包括逾期拆出资金、逾期买入返售证券、逾期应收股利、逾期应收利息等)的金额和比例。
  3、期末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单独予以说明。
  (八)披露坏帐准备的如下情况:
  1、披露坏帐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转销数、本期核销和期末数。
  2、本期某些款项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或金额较大的,应说明计提的标准和理由。
  3、说明对某些金额较大且逾期帐龄较长的应收款项不计提或计提坏帐比例较低的理由。
  4、以前年度计提坏帐准备比例或金额较大的款项,在本期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应说明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及现收回的原因。
  5、已批准转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金额较大的,应说明此笔应收款项的性质和金额。实际冲销的款项中有应收关联方款项的,还应单独披露。
  (九)按承销方式披露代发行证券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十)按兑付债券的方式披露代兑付债券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十一)按下列格式披露受托资产: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受托资产形态  ├──────┬─────┼─────┬─────┤
│         │  帐面值  │  市值  │ 帐面值 │  市值  │
├─────────┼──────┼─────┼─────┼─────┤
│    股票    │      │     │     │     │
│    基金    │      │     │     │     │
│    债券    │      │     │     │     │
│    其他    │      │     │     │     │
├─────────┼──────┼─────┼─────┼─────┤
│    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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