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和收、付款通知;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由各自的总行规定。
第十六条 密押、印章、凭证、帐表的管理:
一、 根据保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和业务公章。联行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二、 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均须设簿登记,表外核算,专人保管。
三、 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帐、簿、卡、表等,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严防丢失。
四、 密押、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按照联行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或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节 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银行的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原则上应按照经济成份、行业分类、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会计科目。
一、 会计科目分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和系统内会计科目。
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系统内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各自总行制定,并明确对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归属。分行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其代号与各自总行规定的代号应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专业银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变更和取消,均应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三、 基层行处不得合并或更改总、分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
四、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五、 经过修改变更的会计科目,决算表上、下年度的余额要衔接。
六、 表外科目用以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到资金增减变化的事项以及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控制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报表上反映的收入、付出发生额或余额的合计数不自相平衡。
第二节 凭证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各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凭证采用单式,分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 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的传票,分为:
1.现金收入传票
2.现金付出传票
3.转帐收入传票
4.转帐付出传票
5.特种转帐收入传票
6.特种转帐付出传票
7.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8.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二、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银行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
三、 基本凭证和跨系统特定凭证的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系统内特定凭证的规格,由各自总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