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经委、经贸部、国家商检局的通知)
一、清理和整顿出口商品的生产厂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有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择优定点。凡不具备质量保证的企业,不准生产出口商品。重点清理、整顿出口商品质量管理较差、生产加工厂点过多、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
二、加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在生产企业中,对出口商品的质量,厂长(经理)要全面负责;出口专业厂、出口生产基地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可设总质量师,协助厂长全面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有权代表厂长停止不合格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出厂;在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试行国家商检部门派驻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进行检验、抽查和复验,发现出口商品不合格,有权停止出厂,并可通知外贸经营单位不予收购;所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质量责任制,加强检验工作,制订严格的工艺规程和劳动纪律,尽快建立和完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包括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外贸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商检部门不予出证放行;逐步充实商检部门的力量,完善出口商品检验手段;凡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未取得出品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经贸主管部门不能签发出口许可证;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贸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外贸经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健全验收制度,增强验收力量,切实做到择优安排出口生产,择优收购商品,坚持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经营方针。凡不具备外贸经营条件的单位,经贸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外贸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出口商品。
四、要把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外贸出口的需要,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创汇为重点,调整技术进步的投资结构和方向,将出口商品的重点生产企业、专业厂与生产基地的技术改造、科技攻关、技术引进、测试检验、扩大生产、降低消耗等各方面的措施衔接起来。大力改善出口商品仓储条件,减少商品的污染和损坏。
五、明确出口商品的质量责任。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必须分清生产加工企业、外贸经营单位、仓储运输单位、商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凡属渎职、失职造成的质量事故,要追究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