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被调查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被调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行为时,可以要求本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五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调阅文件资料、审查案件卷宗;
  (三)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
  (四)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
  (五)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六)走访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专项检查,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